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1號3聲請人即4債務人 許宗淵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7主 文8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9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10活限制。
11理 由12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13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14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15、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16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17,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18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19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20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6年4月18日以105年度21消債更字第45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22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23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8,500元,共計6年即2472期,總清償金額為612,0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25債權總額1,848,382元之33.11%,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26債權本金1,269,276元之42.22%。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27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28(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929,616元(係按29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開始更生前二30年內之每月收入38,734元,按24個月計算而得;計算31式:38,734元×24月₌929,616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32723,576元(係按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第一頁1書所載開始更生前二年內每月必要支出30,149元,按224個月計算而得;計算式:30,149元×24月₌723,5763元)後,尚餘206,040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4權人受償總額612,000元。另參諸聲請人更生開始5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別無其他財產,此有本院稅6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務部高額壽險資7訊連結查詢資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8106年5月10日壽會貴字第1060506227號函及隨函所附9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遠雄人10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與聲請人所陳報11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12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13(二)又聲請人目前擔任管理員,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14或其他固定收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15入為38,734元(包含母親每月之中低老人補助7,23416元及女兒每月給予之補貼3,000元),並有存摺內頁17影本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18可佐,應堪信為真實。
19(三)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中和區,而聲請人於更生方20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30,149元(包21含房租15,000元、水費200元、電費1,200元、瓦斯費22800元、電信費1,000元、油錢349元、醫藥費300元、23全家伙食費11,200、理髮費用100元)。聲請人雖僅24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電費繳費通知單、水費繳25費通知單、電信費繳費通知等,而未就其餘各項支出26逐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然經本院衡酌現今社會之經27濟情況及消費物價等因素,同時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28條例之立法目的,除在使聲請人得以透過更生程序以29重建其經濟生活外,並令聲請人及其所扶養之親屬仍30得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31需求。況經本院審酌聲請人所列之前開各項必要支32出,均核與維持個人基本生活所需無違,且聲請人所33分擔扶養費之金額及比例亦屬合理,堪認可採。故據第二頁1此應認聲請人並無過度浪費之情事,其所列每月必要2生活支出尚屬合理,並未過當。
3(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38,734元,4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30,149元後,尚餘之58,585元均已幾近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
6而依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實已無法再要求其7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所提出8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聲請人9已盡力清償。
10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11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12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3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14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15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16官提出異議。
17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18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19附件一:更生方案20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8,500元,共分72期清償,2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22612,000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5日前,依照下述債23權比24率(依本院於106年6月6日所製作併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25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與各債26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27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28撥付款項之作業):
29
(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0債權比率:15.08%31每期清償金額:1,282元第三頁1
(2)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債權比率:28.30%3每期清償金額:2,405元4
(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債權比率:2.79%6每期清償金額:237元7
(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債權比率:23.18%9每期清償金額:1,970元10
(5)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債權比率:1.26%12每期清償金額:107元13
(6)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債權比率:11.09%15每期清償金額:943元16
(7)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澳盛(台灣)商業銀17行股份有限公司)18債權比率:6.86%19每期清償金額:583元20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債權比率:7.80%22每期清償金額:663元23
(9)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債權比率:3.65%25每期清償金額:310元26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27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28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29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30自己名義等情形)。
31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32者,不在此限。
33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第四頁第五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