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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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366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武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逾期手續費得請求利息之依據,並釋明信用卡消費款本金及現金卡借款本金為何?(依貴公司提出之信用卡用卡須知第一條第三款第3點所載,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不包含循環信用利息及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停用手續費、違約金、……或其他費用;另依萬事通現金卡借款契約第三條所載,依…結帳之借款本金餘額,按日計算)。
三、債務人許武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