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33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温琮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温琮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權讓與之報紙公告影本。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