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83號聲請人 郭安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王鴛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之本票是否有向相對人郭王鴛為付款之提示,及提示日為何日(據台端提出之相對人於112年8月15日所簽發面額新臺幣6,000,000元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請具狀說明該本票是否有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提示日為何日,以釋明債權已屆清償期)。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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