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 律師被告乙○○住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下時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莊錫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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