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381號
原 告 越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系統整合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91,0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