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380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間請求給付租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85,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32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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