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 林進鍾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附民被告 張惠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羅郁棣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