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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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文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文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柒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郭文憲犯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蔡長林法官陳義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以晄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