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附民上字第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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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附民上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上字第78號上訴人即原告 方明原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堡堯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被上訴人即承受訴訟人 楊致遠
楊致韶 楊致碩 楊致蒼 楊涓綿 楊涓漩 楊涓翠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連文 瑱右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920號偽證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楊連文瑱、楊致遠、楊致韶、楊致碩、楊致蒼、楊涓綿楊涓漩、楊涓翠為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時榮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序停止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另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等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楊時榮於民國100年4月18日死亡,有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其配偶楊連文瑱及子女楊致遠、楊致韶、楊致碩、楊致蒼、楊涓綿、楊涓漩、楊涓翠等人為被告楊時榮之全部繼承人,有卷附全戶資料查詢結果、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楊時榮戶口名簿影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考,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命前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孫玉文法官賴純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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