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04號聲請人 姚麗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4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10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42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10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晶瑩┌────────────────────────────────┐│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0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股票│1│200│├──┼────────────┼───────┼──┼──┼──┤│002│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股票│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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