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五五號
原告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訴訟代理人林營壽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零壹萬捌仟叁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陸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零壹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壹佰肆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