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780號上訴人 官錦祿 被上訴人古玉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駁回(102年聲字第316號),本院並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業於102年8月1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徐福晋法官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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