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521號聲請人 陳奕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泰守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票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據票據法第
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故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