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61號原告 廖宏軒
廖桓暉 被告 林詠崧 上列被告林詠崧因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720號(原案號:10
4年度審交易字第22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張德寬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