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6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粘智揚選任辯護人吳國輝律師具保人郭麗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偵字第6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麗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粘智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4萬元,由具保人郭麗卿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所紀錄,經本院發布通緝中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函、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通緝稿、通緝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陳秋君法官黃愛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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