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益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1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益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而扣案之賭資新臺幣(下同)17萬元,因屬刑法第266條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
266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益龍因犯刑法第268條圖利聚眾賭博罪嫌,經本院以101年度簡第84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可參。上開案件扣得賭資17萬元,雖係在賭檯上之財物,然因本件尚不涉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公然賭博罪,無從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予以沒收,且該賭資係參賭之賭客所有,並非被告或共犯犯罪所得或所有,業據被告楊益龍於警詢時、證人 施楚獻 、 陳心瑀 、 許文奇 於訪談時供述明確,有高雄市警察局仁武分局101年12月20、25日偵查隊訪談記錄表等可參。是該扣案物非被告所有之物,亦非違禁物品或專科沒收之物,自不予宣告沒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