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257號
原告 蔡孟盈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 曾英雪
訴訟代理人 楊馨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同法第79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25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判決,惟漏未於主文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方式,爰依原告之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