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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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83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曾慶祥
       曾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 曾慶珠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
告曾慶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曾慶珠」之記載,顯係
「被告曾慶祥」之誤寫,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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