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叡佶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7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叡佶被訴公然侮辱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范叡佶因傷害、公然侮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其被訴公然侮辱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此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至其被訴傷害部分,另由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吳欣哲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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