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07號原告 張文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盛宏 、 謝玲鳳 二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