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93號原告 謝瀚賢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陳時新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24,0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併請原告提出本件起訴狀所述之證物1.本院109年度建字第82號民事判決影本、證物2.被告之請款單節本2紙到院。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