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12號原告老街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經國 被告中壢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魯明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壢市公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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