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1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1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簡字第11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廣華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85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廣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爰審酌被告何廣華不思循理性之方式處理感情糾紛,而任意毀損告訴人 李怡穎 自用小客車之鈑金、門片、音響面板、置物盒、座椅及衛星導航設備等物,且犯後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規定: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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