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37號聲請人 洪俊德 關係人財團法人高雄市六桂堂宗祠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六桂堂宗祠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六桂堂宗祠捐助章程第九條、第十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高雄市六桂堂宗祠於民國89年11月21日報經高雄市政府核備設立許可,並經本院於98年1月19日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財團法人高雄市六桂堂宗祠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2條,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六桂堂宗祠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修正變更捐助章程之行為亦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民政局核定在案,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能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