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審重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政 被告 許淑娟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審訴緝字第9號(原87年度訴字第1089號、90年度訴緝字第8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許淑娟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緝字第9號判決諭知免訴。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應均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詹慶堂法官呂政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