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三七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整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及其中貳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