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強盜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之犯罪,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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