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三、四月起至九十六年三月一日止犯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0九四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0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賭博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