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54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股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54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全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一九六三四─0││1│1000│││1│││││││├─┼───────────────┼──────────────┼────┼───┼────┼───┤│00│全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一九六三八─三││1│1000│││2│││││││├─┼───────────────┼──────────────┼────┼───┼────┼───┤│00│全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一九六四二─七││1│1000│││3│││││││├─┼───────────────┼──────────────┼────┼───┼────┼───┤│00│全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一九六四六─0││1│1000│││4│││││││├─┼───────────────┼──────────────┼────┼───┼────┼───┤│00│全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一九六三一─二││1│1000│││5│││││││├─┼───────────────┼──────────────┼────┼───┼────┼───┤│00│全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一九六三五─六││1│1000│││6│││││││├─┼───────────────┼──────────────┼────┼───┼────┼───┤│00│全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一九六三九─九││1│1000│││7│││││││├─┼───────────────┼──────────────┼────┼───┼────┼───┤│00│全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一九六四三─三││1│1000│││8│││││││├─┼───────────────┼──────────────┼────┼───┼────┼───┤│00│全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一九六四七─七││1│1000│││9│││││││├─┼───────────────┼──────────────┼────┼───┼────┼───┤│01│全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一九六三二─八││1│1000│││0│││││││├─┼───────────────┼──────────────┼────┼───┼────┼───┤│01│全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一九六三六─二││1│1000│││1│││││││├─┼───────────────┼──────────────┼────┼───┼────┼───┤│01│全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一九六四0─六││1│1000│││2│││││││├─┼───────────────┼──────────────┼────┼───┼────┼───┤│01│全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一九六四四─八││1│1000│││3│││││││├─┼───────────────┼──────────────┼────┼───┼────┼───┤│01│全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一九六四八─二││1│1000│││4│││││││├─┼───────────────┼──────────────┼────┼───┼────┼───┤│01│全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一九六三三─五││1│1000│││5│││││││├─┼───────────────┼──────────────┼────┼───┼────┼───┤│01│全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一九六三七─七││1│1000│││6│││││││├─┼───────────────┼──────────────┼────┼───┼────┼───┤│01│全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一九六四一─一││1│1000│││7│││││││├─┼───────────────┼──────────────┼────┼───┼────┼───┤│01│全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一九六四五─四││1│1000│││8│││││││├─┼───────────────┼──────────────┼────┼───┼────┼───┤│01│全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一九六四九─八││1│1000│││9│││││││├─┼───────────────┼──────────────┼────┼───┼────┼───┤│02│全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一九六五0─四││1│1000│││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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