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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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55號上訴人 蘇山富 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 律師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梁淑惠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21號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50萬元本息,而被上訴人反訴請求上訴人給付416萬2,690元本息,原審就本訴及反訴均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就其敗訴全部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1,566萬2,690元(計算式:1,150萬元+416萬2,690元=1,566萬2,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4,844元,上訴人僅繳納16萬9,800元(本院卷第27頁)。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萬5,044元(計算式:22萬4,844元-16萬9,800元=5萬5,044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翠華
法官饒金鳳法官藍家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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