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交上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上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芳 甄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選任辯護人 楊偉奇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25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認就本案事故責任有再送鑑定機構鑑定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柯志民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