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1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1715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煥然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唐禎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煥然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蘇煥然因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392號判處罪刑,被告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為外籍人士,在台無固定住居所,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4月3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將於113年7月2日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依被告自白及卷內事證,足證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案就被告共同運輸毒品部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案件尚未確定,參酌目前之審理階段、案件情節及保全執行之必要,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7月3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芯卉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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