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21號上訴人 蘇山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淑惠 間因110年度訴字第42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