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小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小字第10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   告  余鳳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竹縣,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稽,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郭美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