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1830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相 對 人 張繼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張繼承於民國107年7月7日13時05分許,駕駛車號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行經高雄市○○區○○○路前
側附近與樹人橫路口時,因闖紅燈而碰撞聲請人所承保夏琮
勝所有並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保車車體受
損。聲請人已依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依保險法第53條代位
向相對人請求賠償。查本件侵權行為地於高雄市旗山區,相
對人住所則位於高雄市美濃區,有高雄市○○○○○道路交
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