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0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0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035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乙○○
3樓、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甲○○於民國91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申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依約定債務人得於本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循環使用。並於每月20日結算利息乙次,倘存款不足扣取時,逕行將其滾入借款,倘本項借款利息超過可動用之借款額度致無法滾入時,以上均須於七日內繳付前述借款利息,如未履約,本行得終上契約並要求立約人一次清償借款本息。
三、茲因債務人於92年7月21日已動用全部借款額度,於次月21日並未依約按期給付利息,依借款內容規定,立約人如不依約清償本息時,自逾期日起同意延滯期間之利率依年利率百分之20固定計息,惟渠並未按期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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