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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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8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乙○○○、被告丙○○及其住所」之記載,應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當事人欄中誤列「被告乙○○○、被告丙○○及其住所」之記載,應予更正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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