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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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25號原告乙○○
甲○○
樓之1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9,4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