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1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慶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詹碧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