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英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壹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上揭事實除有聲請人檢送之100年度毒偵緝字第20號卷證資料可按外,扣案白色晶體1包經送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0.117公克,檢驗後淨重
0.107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可憑,故上開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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