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宏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拾參包(驗餘淨重貳貳點陸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白粉13包,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呈色試驗法、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檢驗,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局93年9月16日刑鑑字第0930152207號鑑驗通知書1份在卷可資佐證,是扣案之白粉13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