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89號原告連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林碧蓮 訴訟代理人 游英俊
白采右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4日當庭裁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萬5,43
7元後,原告卻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