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一一○七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乙○○即債權人丙○○右當事人間有關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全字第七六○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之強制執行,曾聲請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以嘉院昭民八十九執新字第二○六○號函囑託嘉義縣地政事務所對聲請人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號、持分九七二○分之三三五之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路四一之四號之二層樓房為假扣押執行在案,相對人即債權人迄未起訴,則揆之首揭說明,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唐淑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林金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