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78號聲請人新北市汐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山松 訴訟代理人 詹翠華 律師
陳雲惠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徐美玉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7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七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於106年6月12日訊問原告之詳細內容,以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為此聲請交付106年6月12日庭期之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77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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