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津美選任辯護人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李嘉苓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津美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張雅文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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