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55號原告 黃品綾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被告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MARKZOLTANCHIBA)被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被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被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5,079元(即原告 陳報 所爭執之被告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年度救字第
12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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