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緝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4樓(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緝字第1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予以執行羈押。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爰自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邱蓮華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