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全聲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乙○○相對人台北夢想家不動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報酬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並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後,迄未起訴,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