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2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2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22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啟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啟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劉亭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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